独岛作为《韩国国有财产法》第6条规定的行政财产,现以海洋水产部的财产登记在册。海洋水产部作为《韩国国有财产法》所规定的独岛的财产管理厅履行其义务与责任。
“天然纪念物第336号”

独岛保持着天然生态环境。岛内有番杏等观赏植物,是海鸥、海燕等鸟类的栖息地。独岛是具有独特的地理特点和宝贵的学术与遗产性价值的岛屿。据此,为了保护独岛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,文化财厅依据《文化财保护法》于1982年11月4日发布公告指定独岛为“天然纪念物第336号(海鸟类保护区)”,又于1999年12月10日变更文化财名称(文化财厅公告第1999-25号),将独岛指定为“天然保护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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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岛屿”
为了保护独岛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,环境部依据《独岛等岛屿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法》于2000年9月5日发布公告将独岛指定为“特定岛屿”。
“自然环境保护区”
建设部依据《国土使用管理法》于1990年8月6日发布公告将独岛指定为“自然环境保护区”(建设部第487号公告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