登陆论坛  注册会员 忘记密码?
最新文章 News Center
热点文章    
相关文章
 
当前位置: 韩国领独岛 >> 独岛的法律地位

独岛的法律地位

独岛作为《韩国国有财产法》第6条规定的行政财产,现以海洋水产部的财产登记在册。海洋水产部作为《韩国国有财产法》所规定的独岛的财产管理厅履行其义务与责任。


“天然纪念物第336号”

  
独岛保持着天然生态环境。岛内有番杏等观赏植物,是海鸥、海燕等鸟类的栖息地。独岛是具有独特的地理特点和宝贵的学术与遗产性价值的岛屿。据此,为了保护独岛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,文化财厅依据《文化财保护法》于1982年11月4日发布公告指定独岛为“天然纪念物第336号(海鸟类保护区)”,又于1999年12月10日变更文化财名称(文化财厅公告第1999-25号),将独岛指定为“天然保护区”。


特定岛屿”

  
为了保护独岛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,环境部依据《独岛等岛屿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法》于2000年9月5日发布公告将独岛指定为“特定岛屿”。

“自然环境保护区”

  建设部依据《国土使用管理法》于1990年8月6日发布公告将独岛指定为“自然环境保护区”(建设部第487号公告)。



相关评论


  • 我来说两句
  • 严禁发表侮辱、诽谤、教唆、淫秽等内容的评论:(不能超过200字,需审核后才会公布)